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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13 年—2017 年)(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 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地方立法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责,是法治湖北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为使我省立法工作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积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要求,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 作规划(2013 年—2017 年)(草案)。现就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立法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编制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五个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湖北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编制立法工作规划的总体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五个湖北”建设和全省工作大局,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二)突出重点,解决难题。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体现湖北特色,突出实施、实用、实效,着力解决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法制统一,协调一致。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注重立、改、废相结合,对国家制定或修改上位法后,需要地方制定实施性、配套性法规,或者原有地方性法规与新的上位法相抵触需修改的,列入立法工作规划,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相互之间不协调、不一致需要重新制定或修改的,以及通过法规清理提出的亟待全面修订的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规划,确保法规协调一致。

(四)控制总量, 保证质量。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合理使用立法资源;统筹平衡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事项,合理分配立法工作量;保证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和审议,着力提高立法水平。

二、立法工作规划的编制过程

2012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着手开始立法工作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制订了工作方案,印 发了征集立法规划项目的通知,向省人大代表、在鄂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人民团体等征集项目建议;在《湖北日报》和省人大 网站上发布了征集立法项目公告。同时,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配套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省人大代表近 5 年来有关立法的议案和建议进行梳理;在省内外开展专题调研。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今年换届以来,继续抓紧立法工作规划的编制工作。常委会法规工作 室认真研究吸纳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及立法项目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同时采取书面和专题会议等形式,多次征求省人大各专(工)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 建鸣同志还带队到外省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建议稿。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 会进行审议,提出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 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规划编制情况的汇报,原则同意该草案,并就立法工作和立法规划项目提出重要意见。随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本草案。

三、立法工作规划的主要内容

在总结分析以往立法规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综合研究和反复论证,草案在项目的分 类上,将过去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的模式,改为“立法规划项目和立法项目库”的模式。立法规划项目属于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在五年内可提请审议的项目,拟安排51件;立法项目库属于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项目,这些项目在基础工作做得充分、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安排 99 件。

拟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51件法规,从涉及的内容上看,内务司法类项目11件,财政 经济类项目1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类项目7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类项目2件,农业与农村类项目10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类项目6件,人大工作和其他类项目4件,基本兼顾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需要。从立法类型上看,主要着眼于解决我省的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项目27件,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实施性和授权性立法项目24件。51件法规项目中,新制定法规项目32件,占63%;修改、修订法规项目19件,占37%。

立法工作规划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加上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实施中将会遇到各种可变因素,如国家新立、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立法需要,人大会议上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等。因此,今后可按程序作出适当调整。规划的具体调整和补充,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此外,草案还对立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机制创新、保障措施等提出了要求。草案提出,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突出立法重点;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继续开展立法审议、修改环节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立法监督、立法宣传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等。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