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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 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 13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2月,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今年3月上旬,省 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决定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以及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随后, 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到黄冈及麻城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从调研情况看,除个别部门认为决定草案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偏低,建议 提高罚款限额外,多数地方和部门对适当提高行政处罚罚款限额表示赞同。 5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1996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至今已有17年,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政府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偏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提出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作出修改,适当提高罚款幅度是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决定草案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 限额,符合我省实际,合理、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