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7月 29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 月 22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 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立法保障规范性文 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维护法制统一,十分必要。同时, 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 委会,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和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 求社会各界的意见。6 月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政府 法制办、武汉市人大、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6 月下旬,省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相关人员赴鄂州、黄冈市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等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听取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开展制度廉 洁性评估的要求,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随后,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7 月 15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 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调研中有些地方提出,“有件必报、有备必审、 有错必纠”仅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之一,作为工作要求来规定更好。据此,法制 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围。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所作的解释,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 定不明确,需要斟酌;有的地方建议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上报备案进 行规定,以与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有解释权的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出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送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 相关规定办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有的委员、有些地方提出,审查标准应当具有可操 作性,草案中“明显不合理”的标准在操作中难以把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 案二审稿第九条)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有的委员、有些地方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的工作程序应当根据工作流程加以规定,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 修改,对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撤销议案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的 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的规定;对武汉市政府 规章审查后的处理,由草案规定的交由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处理改为首先交武汉市 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当武汉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时再交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人大 常委会处理,并增加了沟通的环节。(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报告与监督制度。有的委员、有些地方提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作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报告,接受人民代 表大会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建立多种工作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 及时性、有效性和系统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规定中增加上述内容。(草案二审稿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有些地方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明确各个环 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保证责任的落实,从而有效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据此, 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以下修改:明确和增加责任主体,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相关责任人员 和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即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拒不向 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首先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常 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责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规范性文 件制定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中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 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条款数由 25 条调整为 27 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