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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03 07: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9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体 育局先后赴省内外进行考察和立法调研。召开了体育、发改、财政、教育、规划等相关部门和 专家座谈会,收到省政府议案后,又赴咸宁、黄冈等地调研,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5 月 9 日朱忠华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交 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体育工作的基础任务。我省体育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提 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 省全民健身工作许多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全民 健身事业的投入明显不足,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全民健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 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等。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依法规范和加强 全民健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 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经费保障是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条件,因此,对所需经费应作具体规定,建议第四条 修改为:“……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建设、维护、管理、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二、关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问题。体育部门应当参与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 的全民健身设施工程规划的审查工作,发挥体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建议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修改为:“……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审查该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工程的建设规划。”

三、关于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问题。为了充分利用体育健身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为公民就 近参加体育活动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建议对第三十二条收费不作规定。 四、法律责任一章的处罚规定力度不够,建议新增一条: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应依法查处。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

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