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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7月 29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5月 22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 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民健身活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活质量,制定全民健身条例对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十分必 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立法顾问组成员、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 意见。6 月中旬至 7 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等负责同志,到荆门、天门、钟祥、京山等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社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实地察看了当地公共体育场馆、健身 站点的建设情况。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还学习考察了外省全民健身立法情况。
为了直接听取更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通过《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等省内新闻 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引起社会积极反响,各界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等形式纷纷发表意见。截至7月 10 日,共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31 条。随后, 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体育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地方调研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 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审稿)》。其中,草案二审稿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有关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全民健身投入,对学校开展体育工作 的监督检查等 12 个方面的意见予以综合采纳吸收。7 月 15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 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 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有的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全民健身要体现 公益性和群众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身需求,要重视基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 活动的开展,提高基层组织体育公共服务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将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职责,增强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二是明确全民健身事 业公益性,支持、鼓励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文化 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身需求。三是规定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应当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 业发展,坚持面向大众、服务基层,对学校、乡镇、社区以及农村贫困地区的健身设施给予重 点扶持,促进城乡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协调发展。(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第十条)
二、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教科文卫委员会、有的委员提出,政府是全民健身工作的 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经费范围,以保证财政预算经费的落实。也有委员提出,发 展全民健身事业还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不同群体体育消费需求发展。据此,法制 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经费范围,具体修改为“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同时,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七 条)
三、关于全民健身活动。有的委员、地方提出,组织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全民健身 的重要形式和工作内容,应当对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出具体要求。据此,法 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 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同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组织,提高服务能力。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身活动。 三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经费、时 间等保障。四是学校应当按规定开设体育课,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 活动,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并将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情况作为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 督导和检查。(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有的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要加强全 民健身设施建设用地和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和维护单位,以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使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 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 途。二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与居民住宅 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建设 项目,不得缩小建设规模。三是根据不同情况,明确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草案二审 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和开放。有的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其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以提高体育健身设施的利用率;也有的 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健身者提出要求,推行、倡导科学文明安全的健身方式。据此,法制委员 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体育资源,提高体育健身设施的利 用率;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其所属的体育健身 设施向社会开放。二是规定公园和城市景区应当对公民的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 放时间。三是规定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 四是规定公民在使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时,应当遵守健 身活动管理规定,科学、文明、安全健身,防止体育健身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草 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有的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发挥社会 指导员在组织指导公众安全、科学地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 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体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免费为公益性社会 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免费为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提 供指导服务。二是规定经营性健身场所、公共体育健身场所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有 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三是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和组织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服务。(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教科文卫委员会、有的委员提出,对未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者未履行管理、维护职责等行为应当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中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 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 11 条,删去 3 条,合并 3 条, 条款数由 43 条调整为 50 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