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8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03 08:4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 年 11 月 29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 月 24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以 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 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审议意见,集中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后,印发省直有关 部门、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法评估。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 室还有针对性的赴鄂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 月 13 日,法 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项集体合同。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 协商代表的产生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都涉及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对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予 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 数的规定太具体,不利于实际操作,建议作出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综合考虑不同类型企业 的具体情况,建议将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统 一规定为不少于五人。(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应当增加对劳务派遣 人员的劳动保护,被派遣人员应当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还有的委员指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较多的用工单位”中“较多”一词表述模糊,不好操作,可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制委员 会认为,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务 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等都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例草案只作补充规定即可。建议对此不作重复规定为宜。

四、关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表述。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表述是 否规范准确,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将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表述修 改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将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加以区别。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文字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4年2月1 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