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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3年7月9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 6 月底,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 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 展了一系列的工作。4 月中旬,王玲副主任率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和农委部分组成人员赴省农业 厅进行了专题调研,对该立法提出了全面的指导意见。7 月上旬,王玲副主任又带领省人大常 委会和农委部分组成人员,赴襄阳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同当地人大,政府及农业、国土、发改、 财政、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县(市)乡(镇)村干部,农技人员,农业种植大户等 进行了座谈,就当前耕地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征求了 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7月9 日,刘田喜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 案”进行了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耕地是我省获取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最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最稀 缺的自然资源。耕地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结构、耕地产出能力及农产品质量。随着经济 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其对耕地的不当开发利用,当前耕地存在的养分失衡、基础地力下降,田间 基础设施损毁严重、中低产田面积增加,土壤酸化日趋严重,耕地占补平衡中对质量重视不够 等问题日益突出。制定该条例,加强和改善我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非常必要,十分紧迫。“条 例草案”比较成熟,内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从土地出让等相关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 量建设的要求和规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具体的比例,以增强条例的操 作性。同时,要整合相关部门的资金,提高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
2. 根据《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及我省“三定”方案的规定,耕地质量管理的职能都在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却设置了两个执法主体,既不符合中央和省委精简效 能的原则,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兄弟省市也鲜有这样的做法。因此,省政府应当明确耕地质 量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以明确责任主体,杜绝推诿现象。
3. 要高度重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数量管理与质量保护的关系,加强总量控制,落实十八大报告“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的要求。目前耕地的“占补平衡”大多只是体现在数量上,致使补充耕地与被占耕地的质量一般相差2至3 个等级,生产能力不足被占耕地的 30%。 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补充耕地的验收评定要具有操作性,以切实保证耕 地占补中数量和质量的真正平衡。
4. 鉴于农业生态环境是影响耕地质量的重要因素,从当前耕地被严重污染的实际出发,建 议增加生态环保方面的内容,在控制工业污染的同时,对农业面源污染如农药、化肥、薄膜、 添加物等农业投入品作出相应的规定。另外,对农作物秸秆焚烧的规定应从保护耕地质量和农 民利益出发,予以斟酌修改。
5. 关于“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一是前面条款中有禁止性规定的,都要有相应的法律 责任条款;二是要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以克服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