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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年7月 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农业厅厅长 戴贵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耕地是获取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最基础的生产资料,耕地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结构、耕地产出能力及农产品质量。目前,我省耕地质量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耕地养分失衡,基 础地力逐年下降。目前全省有 80% 的耕地有机质缺乏,90% 的耕地缺钾,47% 的耕地缺磷,微 量元素缺乏面积达 4000 多万亩,耕作层变浅,理化性状变差,基础地力逐年下降。二是田间基 础设施损毁严重,中低产田面积增加。上世纪 60、70 年代开挖的沟渠老化、坍塌、淤塞十分严重, 排水不畅,农田地下水位升高,土壤发生潜育化,中低产田面积上升。三是土壤酸化日趋严重。 由于长期停施石灰和酸雨危害,我省土壤酸化问题日益严重。四是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对质量重视不够,且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后续培肥措施,致使其质量明显低于被占耕地。
省政府早在 2000 年就出台了《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十余年来,对 稳定我省耕地地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操作性不强和刚性不足的问题,且适用范围仅限 于耕地地力保养,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党的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给农业留下更多的良田,明确要求保护 好耕地质量。近几年来,耕地质量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省“两会”的热点问题,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连续以议案和提案的形式要求进行地方立法。从全国范围看,已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 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我省提供了借鉴。
因此,依据《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湖北省耕地质 量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农业厅早在 2009 年就开始组织专班起草《条例草案》,并多次到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 在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农民群众的意见基础上,省农业厅于 2011年 11 月完 成了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从 2011 年 11 月起,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先后到湖南、 咸宁和随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条例草案》于 2013年6月 17 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耕地耕作层的保护和利用
耕地耕作层是耕地养分的储存库,是耕地质量的最核心部分,需要经过长期耕作、改良、培肥才能形成。耕地占用后若直接填埋是一种资源的巨大浪费,将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能迅速提高新开垦耕地的质量。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再利用方案,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耕地土壤改良。
(二)关于肥料的登记制度
肥料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而且严重地影响到耕地的质量。根据《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业部于 2004 年以第 38 号部长令发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建立 了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农业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进 行了全面清理,保留了肥料登记。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 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将这一制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强化肥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不仅确保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也避免对耕地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三)关于耕地质量的建设
耕地质量建设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长期以来,国家征占耕地实现了 数量上的“占一补一”。但是根据农业部调查结果,各种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占用的是城郊及平原 地区的良田沃土,而开垦的耕地则大多是在山区、丘陵或滩地,基本上没有形成耕作层或耕作 层很薄,土壤肥力低,绝大部分新增耕地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后续培肥措施,致使全国各地补 充耕地与被占耕地的质量一般相差2到3 个等级,生产能力不足被占耕地的 30%。为此,农业 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评定以及后期培肥改良、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 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实地踏勘、取土化验、形成耕地质量评定 意见,作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我省也多次组织相关调查,其结果与农业部的调查 结果一致。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对不同主体提出了耕地质量建设方面的要 求,明确要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耕地地力建设等作了重点规范。
(四)关于耕地质量的监测与评价
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掌握耕地地力、土壤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可以为耕地改良 与利用、污染耕地修复以及合理施肥等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指导和服务。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健 全耕地质量、土壤墒情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立耕地质量、土壤墒情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 开展耕地质量、土壤墒情监测和评价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耕地质量监 测与评价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五)关于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 2005 年国务院《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加大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力度,《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 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为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非农建设 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补充与其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法定义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