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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耕地质量 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3 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 月 24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 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 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审议意见,集中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立 法评估,并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完善。11 月 13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 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 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要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农 业发展规划制定,并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耕地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剥离耕作层土壤存放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中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含有害物质,作为肥料直接施用可能污染耕地土壤环境,条例草案应当明确作无害化处理。有的委员提出,灌溉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水中有害物质污染耕地土壤环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在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一章中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的规定 应当明确期限,可否规定为五年。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调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在占补平 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效力,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是否科学,建议斟酌。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在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中增加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4年2月1 日。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