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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9月 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 月 30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 审议。委员们认为,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保障,耕地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结构、 耕地产出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制定本 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 月下旬,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带队在老河口市、咸宁市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耕地质量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6 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在汉召开座谈会,就草案修改稿专题听取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9 月 10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结构。有的委员提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是当前的重中之重,条例的名称应当修改为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突出保护的立法目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并将章节相应调整为总则、耕地质量建设、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关于执法主体。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是否可以明确一个执法主体,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看,农业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在保护耕地质量方面都有各自职责;从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三定”方案看,两个部门的工作都涉及耕地质量保护;从省政府协调的情况看,规定两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关于科技支撑。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应当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科研开发,加强实用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投入。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示范区和试验基地,组织开展地力培肥、污染防治等耕地质量保护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研究、示范与推广,加强对耕地使用者的指导、培训,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三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
四、关于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地力培肥。有的委员提出,耕地耕作层剥离对于保护耕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但要增强可操作性。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地方提出,当前过量使用化肥问题比较严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种植绿肥,生产、推广和施用有机肥、配方肥,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剥离耕作层土壤,存放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确定的地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二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就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剥离耕作层土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防止损坏耕地耕作层,保护耕地质量。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耕地地力培肥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训和指导,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在我省非常普遍,虽然有一定的危害,但不宜一律禁止,应当以疏导措施为主。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危害的宣传,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
六、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的委员提出,农业生态环境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当增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和细化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二是耕地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废水用于直接还田的,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污染耕地。四是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科学合理调整土地用途。(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耕地质量调查。有的委员提出,耕地质量调查是掌握耕地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工作,也是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还应当向社会公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
八、关于耕地地力评定。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和地方提出,耕地地力是耕地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耕地地力评定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细化、增加三项内容:一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踏勘,采集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根据踏勘情况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及时出具耕地地力评定意见。三是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草案二审稿 第三十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地方提出,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其他禁止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有的罚款幅度过大;还有委员提出,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为宜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对损坏耕作层土壤、损毁或者非法占用耕地田间基础设施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三是对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行为,调整罚款幅度。四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多处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