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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0 01: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9月 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 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 年7月 30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适应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社会和谐稳 定,对我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改决定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中下旬,王建鸣副主任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和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到孝感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以及部分人大代表、道路运输企业负责 人、驾驶员、律师、中小学校长等各方面意见,并到外省进行了学习考察。9 月初,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与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沟通协调后,印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基层联系点征求了意见。9月9 日,受李春明常务副主任委托,乔余堂秘书长主持会议,就有关问题与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做了进一步协调;之后,根据乔余堂秘书长意见,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召开了行政法专家论证会。9 月 10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思路

本次修改是对现行实施办法的部分修改。一是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保障 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二是针对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如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问题等,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对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作出规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暂不作修改,待以后实施办法全面修订再作研究。

二、具体修改情况

(一)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严格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对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项目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据此,建议修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相应内容。(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对我省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或者提高处罚幅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三十多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处罚幅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行人扒车、抛物击车,进入城市快速路以及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行为,处警告或者 50 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二是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等行为,处警告或者 50 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三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 50 元以下罚款,同时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这两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 100元提高到 200 元。(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对酒驾醉驾以及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 证等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还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增加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据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九条)

(四)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对机动车在一个审验期内有多次违法记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议实施办法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证扣车,强制当事人接受处罚。法制委员会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研究认为,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扣证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类拒不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没有设置行政强制措施,我省实施办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