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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0 01: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 年 11 月 29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 月 24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 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以及调研中各相关方面 意见,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审议意见,集中对草案二审稿修改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部 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法评估。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对涉及 的有关问题赴鄂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 月 13 日,法制委员会 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 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明确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行驶。 根据上述意见,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 市快速路,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同时,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六条)

二、有的委员建议,将法律责任部分有关处罚幅度的规定“10 元以下”、“20 元以下”、“50 元以下”修改为“10 元”、“20 元”、“50 元”。也有的提出,对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 发广告的,应当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违法行为人拒不 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据此,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 议修改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改决 定的施行时间拟定为 2014年2月1 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 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