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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2 03: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11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规范干旱灾害应对行为,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中下旬,王建鸣副主任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赴水利厅就抗旱工作情况专题调研;到襄阳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赴外省就抗旱立法情况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水利厅、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二审稿)》。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篇幅和章节。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较多,建议可适当删减压缩。据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务实管用可操作的原则,对重复上位法的一般性条款进行删除,对同类性条款进行合并,增加了一些针对我省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的条款,删减后的条文不设章节,草案由四十五条精简压缩为十九条。

二、关于经费保障。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抗旱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并强调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关于水资源管理。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农业结构,推广节水农业、耐旱农业和避灾农业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地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重点推进粮食主产区和易旱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并在抗旱项目建设、节水农机补贴、低耗水企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指导易旱区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面积、渔业及畜禽养殖种类和规模,限制易旱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纳入城乡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防治水环境恶化造成的水质性缺水和资源枯竭。(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八条)

四、关于水量调度。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条例草案应当突出应急水源的统一调配问题,减少抗旱用水纠纷。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调度水量、调度时间、调度路线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二是省管河流、水库及其他蓄水工程的抗旱调水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三是跨行政区域的抗旱调水,由涉及区域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草案二审稿第十条)

五、关于抗旱服务组织。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性质、任务、活动方式予以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抗旱服务组织既有公益性活动,又有经营性活动,条例草案不宜对抗旱服务组织作出具体性质界定。同时根据我省抗旱工作的实际和国家对抗旱服务组织的规定,建议对其任务、活动方式作明确规范。(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关于电费补贴。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高电价带来的高水费影响了农民抗旱减灾的积极性,条例草案应当明确抗旱减灾电费补助政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建立抗旱泵站电费补贴制度,考虑到财政收入的变化和抗旱泵站的发展,具体补贴标准和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七、关于旱灾保险。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旱灾保险制度细化推进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旱灾保险业务”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条例草案不作重复规定为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相关重复条款,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多处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