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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3年9月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在9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5月中旬,王玲副主任率省人大常委会和农委部分组成人员赴省水利厅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掌握了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7月底省政府通过“条例草案”后,王玲副主任又于8月中旬带队赴十堰、随州两市,围绕“条例草案”关于抗旱经费投入使用、抗旱规划预案、抗旱应急水源建设等重点问题,结合今年严峻的抗旱实际,同当地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村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专业户等进行了座谈。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提前寄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
9月6日,刘田喜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农委认为,本世纪以来,受气象性、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和发展性缺水影响,我省抗旱形势呈现干旱频次增加、干旱范围扩展、干旱危害加重并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等新特点,我省已由防汛大省变化为防汛抗旱大省,旱涝急转、旱涝并举已成为常态。尤其是近几年来,既有全省性的大范围严重干旱,又有鄂北鄂中连续四年的跨年跨季大旱,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该条例,规范和加强我省抗旱工作,对于农业保丰收、全省保发展、社会保民生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内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条例草案”要强化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抗旱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水调度权的管理。要建立旱情灾情联合发布机制,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要树立水是资源的意识,突出节水型社会建设。要增加对抗旱水源勘探,做好水源准备工作的内容;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调整工程水费价格。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土地水分涵养能力。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提高农业抗旱能力的同时,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耐旱农业。
2.建议在省财政预算内设立抗旱专项经费。近年来我省干旱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抗旱与防汛已经并列为湖北天大的事情。但我省在抗旱减灾方面财政没有安排专项资金,没有形成持续的投入机制,以致于抗旱主管部门在组织调度、抗旱服务、应急水源等硬件建设方面缺乏资金支撑和有效手段。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保障措施”中予以明确,以及时有效应对我省日益频繁的干旱灾害。
3.建议落实抗旱减灾电费补助政策。随着近年来电价提高,抗旱提灌用水成本不断增长,高电价带来的高水费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抗旱减灾的积极性。当前抗旱泵站用电平均价格038元每千瓦时,全省规模以上泵站平均每年电费约6000万元。特别是当前实行的阶梯电价,农民负担不断加重。鉴于抗旱泵站的准公益性质,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在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期间,规模以上抗旱泵站的电费,实行抗旱减灾电费补助;同时要明确对农民抗旱减灾电费的价格优惠政策。
4.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并恢复原貌”中的“应当”后增加“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一句,以明确责任主体,避免推诿现象。
5.“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关于建立健全旱灾保险制度,开展旱灾保险业务的规定,体现了现代农业服务业的发展方向,但还比较原则和笼统。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