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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2 03: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1月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由四十五条精简压缩为十九条,结构更加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修改。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责任。有的委员认为,政府是抗旱工作的重要组织协调者,要突出其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和第三条中乡镇政府职责进行整合,修改为:“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承担旱情收集、监测、分析、上报和灾情统计核实、抗灾救灾物资发放等具体工作”;二是在草案二审稿第九条中增加规定:“地勘机构应当对易旱区地下水源进行普查,为抗旱打井提供信息支持。”(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九条)

二、关于市场作用。有的委员提出,抗旱分为经常性旱灾和特大旱灾,前者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后者要加强政府调控,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草案二审稿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三、关于抗旱纠纷处理。有的委员提出,应妥善处理好抗旱工作与水产养殖、跨区域水资源调度及乡镇、村组在用水时发生纠纷等关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草案二审稿第七条水工程管理中增加“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的用水调度”内容;二是增加乡镇、村组用水纠纷处理条款作为第十五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十五条)

四、关于政策扶持。有的委员提出,要鼓励和扶持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耐旱、抗逆性强的作物;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达到科学利用水资源;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险种和覆盖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在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他类型的管理者、水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也有的委员提出,对破坏、盗窃、哄抢抗旱设施设备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管理者、经营者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建议不再重复为宜。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进行合并、删减,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4年4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抗旱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