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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3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 王忠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湖北易旱易涝,特别是近年来受大气候环境影响,旱涝急转、旱涝并存已成常态。旱灾呈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灾害损失重的态势。2011年春夏两季,全省17个市州88个县市受旱,长江、汉江水位严重偏低,洪湖、长湖几近干涸,胡锦涛总书记亲临视察,温家宝总理在武汉召开了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座谈会。近几年,干旱核心多发区域进一步扩展,由传统的鄂北岗地向鄂中蔓延,2010年秋末至2013年夏季,既有全省性的大范围严重干旱,又有鄂北鄂中连续四年的跨年跨季大旱,我省已连续三年启动抗旱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旱灾除使传统的农业受损外,对城乡集中供水也造成严重威胁。今年我省遭遇近十年来最严重夏伏旱,降雨少、极端高温历史少见,98个县市区报旱,受旱面积2660万亩、220多万人饮水困难。干旱威胁遍及生产、生活及生态等多个方面,已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省自2007年开始起草省级抗旱条例,在全国是比较早的。目前已有13个兄弟省市出台了省级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迄今已实施四年。因此,出台地方性法规指导我省依法抗旱、科学抗旱十分紧迫。
二、《草案》起草经过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抗旱立法工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对抗旱工作法制化的研究,适时出台我省的专门抗旱法规。2007年,省水利厅成立工作专班,着手起草《湖北省抗旱条例(代拟稿)》;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出台后,我厅根据上位法适时修改了条例代拟稿并上报省政府;2011年9月,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率队赴襄阳市开展抗旱立法调研;2012年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争取审议项目,2013年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在收到我厅报送的代拟稿后,于今年年初先后两次赴襄阳、十堰等地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7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抗旱条例(草案)》,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一行冒着高温酷暑,赴十堰、随州等地完成了立法调研。
三、《草案》主要内容
1.关于抗旱基本原则。《草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明确了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的水资源配置方针(第三条),设立了抗旱规划、抗旱预案及严重或特大干旱情况下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编制制度,规定了不同级别干旱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充分体现了应急与谋远相结合的思想。
2.关于抗旱职责分工。抗旱涉及方方面面。《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抗旱责任体系:一是规定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把抗旱工作延伸到基层(第四条);二是规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干旱信息监测预报能力、优化配置水资源能力和灾后救助重建能力(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等);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款物支持抗旱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抗旱服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关于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我省是全国七个试点省份之一。《草案》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坚持抗旱与节水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的导向,凸显我省地方立法特色。一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第七条)。二是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对易旱区调整农(渔)业产业结构,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作出规定,以解决抗旱长效机制问题(第十六条)。三是提倡建立健全全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节水技术改造(第十七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时,除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用水外,还可以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第二十四条)。
4.关于抗旱服务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是抗旱减灾的突击队和服务农民的排头兵,为确保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基本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草案》要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社会化抗旱服务体系,引导和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服务。一是根据抗旱服务组织公益性服务的性质,政府在政策、技术、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扶持;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优质低偿的抗旱服务,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整合基层服务资源,探索专业化、综合化、协同化的抗旱服务队伍体系(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