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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2 03: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1月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职责。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权。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中提出,要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不断拓展人大代表履职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2004年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对规范和促进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只有短短4条,内容过于简单,操作性较差,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现实需要。同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进行了修改,对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会议和活动的参与也提出了新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为广泛听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内容更全面,实施性、操作性更强的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办法草案是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外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结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的。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全体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工)委组成人员、机关厅级干部、省军区政治部和部分市(州、直管市)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稿。2013年12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讨论,决定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主要包括了以下七项内容:

一是联系的主体。办法草案明确了联系的主体为四个方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部。

二是联系的对象。办法草案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省人大代表人选原则上根据所在选举单位、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统筹确定,以基层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为主。具体联系人选确定后,本届任期内一般不再变动。

三是联系的数量。办法草案提出,每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5名以上,其中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走访省人大代表10名以上。

四是联系的方式。办法草案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走访、座谈、约见等直接联系的方式保持与省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

五是联系的内容。办法草案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及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等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和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是联系的服务保障。办法草案提出,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具体的服务联络事宜,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专(工)委承担,其中主任会议成员和未在省人大专(工)委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承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对代表反映的有关情况及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代表的,可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对代表反映的比较普遍、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有关部门、组织应当向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反馈。

七是联系工作的监督。办法草案提出,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代表的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