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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4年1月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委员们认为,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制定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办法十分必要,办法草案的内容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和修改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1、有的委员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的委员联系省人大代表所需的经费缺乏明确的解决渠道,建议予以明确。据此,建议增加一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所需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2、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中的第三条文字表述不够精炼,层次也不够清晰。据此,建议将该条分为两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省人大代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3、有的委员提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逻辑关系不够明确,建议对次序进行调换。据此,建议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次序进行调换。
4、有的委员提出,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得过于复杂,应进行简化。据此,建议将此款与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交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5、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中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应当采取直接见面的方式的规定难落实,建议允许采取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为保证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实际效果,建议维持办法草案中的表述。
6、有的委员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人选的确定,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鉴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联系的省人大代表人选数量较多,双向选择难以操作,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个别条款进行合并、删减,文字作适当修改。
现按上述修改建议提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