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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7 08: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1月2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新生

大会主席团:

1月 20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认为,为了保护好我省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草案体现了中央、省委的昀新精神,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大会表决通过。代表们在这次审议中,就进一步修改完善好草案、草案通过后如何做好宣传发动和贯彻实施工作等共提出了 260条审议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草案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96条。

1月 2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应当明确政府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措施和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九条)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应当明确政府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有的代表提出,目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收集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雨污不分流、污水收集处理率不高、进水COD(化学需氧量)浓度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江入湖,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加强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等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四、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整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五、有的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约束力不强,应当从严规定,增强制度约束的刚性;特别是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明确行政首长引咎辞职。法制委员会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先前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有关内容,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六、有的代表提出,对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库,交界地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沟通协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代表提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建议草案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的代表提出,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代表提出,有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过大,有的处罚过轻;也有代表提出,养殖珍珠、围栏围网等违法行为由农(渔)业主管部门处罚是否妥当;还有代表提出应当对一些违法行为增加刑事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新增设的禁止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个别条款罚款幅度予以调整,提高处罚下限,体现从严原则,并合理确定自由裁量权;三是考虑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农(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水产养殖主管部门,其执法主体不予变更为宜;四是根据立法法有关国家专属立法权规定,地方立法不宜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具体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八、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对水污染防治的市场机制作了一些规定,可否进一步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施排污交易的前提是对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和对一定区域排污量的准确监测,目前我省尚不完全具备条件;当前我省作了一些探索,但还不成熟,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据此,建议暂不对“排污权交易”作规定为宜。

九、关于代表提出如何做好草案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如何推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等工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归纳,会后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此外,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