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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4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3月25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大家一致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又一次重要实践。决定草案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全面反映了省委的战略意图和全省人民的共同期盼,出台这个决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把关于绿色发展的涵义放在第一部分的段首。据此,我们把决定草案中“绿色发展既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又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一句位置作了调整。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中“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有特殊的表达背景,用在此处应予斟酌。对此,我们作了相应修改。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治理雾霾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决定草案中应该予以强调。据此,我们在决定草案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前增加了“以治理雾霾为重点”的内容。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湖北自然资源优势,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据此,我们增加了相关内容。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立法工作中政府要做好相关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据此,我们增加了相关内容。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一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据此,我们作了相应修改。
7.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中提出的2020年绿色发展目标都是定性表述,建议提出一些具体的定量目标。考虑到省“十二五”规划虽然提出了具体指标,但只剩一年时间。因此,建议在下一步制定省“十三五”规划时进一步明确绿色发展的具体目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为宜。同时,在“营造绿色山川”部分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到2017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的目标写入决定草案中,以增强该项指标的法定性和约束力。
8.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的有关内容表述应当从人大职能定位的角度加以斟酌。据此,我们删去了“把绿色发展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等,并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
9.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梁子湖等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应当写入决定草案。考虑涉及我省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较多,决定草案只作了重点列举,并与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的表述相一致。
10.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外,还要增加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考虑到在“改革创新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段中已有相关内容,建议不再增加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我们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情况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