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3号 >> 文章详情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的说明
——2014年3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学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自2007年以来,恩施州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699件,法律援助事项101192件。近几年来恩施州把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州政府“十件实事”予以推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州的法律援助工作出现了援助需求多样化、援助类型多样、案件数量提升等新趋势,法律援助工作也还存在主体责任不清、经费保障不力、申报渠道不畅、对服务机构和人员缺乏约束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适应这种新形势,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在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7月,州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条例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同时,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州情实际和条例的成熟程度,将条例纳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并敦促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着手准备条例的起草相关工作。同年8月,恩施州人民政府成立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司法局负责条例的起草相关工作。条例初稿形成后,分两条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一条是起草专班通过向州政府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家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另一条是人大渠道,州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初稿后,就征求意见建议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通过各种形式向各级人大系统、向州人大代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以鄂政函〔2013〕234号文件予以批复。
三、条例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和对象、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
四、条例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其经费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明确了州县市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渠道。
(二)关于扩大援助范围问题。根据我州近几年法律援助实施情况,为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需求、新期待,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提高了经济困难标准数额。目前我省通用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这个标准门槛偏高,导致部分弱势群体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因此,根据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条例第十条增加了“因征地、拆迁、移民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妨碍或损害主张其民事权益的”两类事项。旨在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将这两类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中增加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需接受救济的”内容,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对象。
(三)关于完善便民举措,健全服务制度问题。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了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情形,规定“公民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人可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何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及审核时限、县级人民政府对不予通过的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的复查时限进行了规范,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审核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四)关于适应新刑诉法,维护法制统一原则问题。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的法定事由、申请的指定机关都有了相应的改变,条例结合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刑事审判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