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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1 08: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10月2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先后赴外省市和省内开展了立法考察调研。8月29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题听取了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10月29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第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财经委员会认为,邮政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基本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邮政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邮政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制定《湖北省邮政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不在市州管辖区范围,应明确主管部门。此外,针对县级政府没有邮政管理部门的实际,应按国家规定设置派出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履行邮政监管职责,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条例(草案)》第五条有关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作出具体可操作性规定,或立法授权省政府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三、《条例(草案)》第八条有关邮政设施规划的规定不便操作,建议增加:“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地等邮政设施进行规划控制”的规定。

四、《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应界定支持配合的内容和范围,避免侵害公民、法人物权权益。

五、《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应增加听证程序规定,即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决定前,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举行听证。

六、《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报箱日常维护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原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该资金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信报箱维护不在该资金支出范围,应作修改。

七、《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应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邮政企业、村组织在设立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中的职责义务,将村邮站建设纳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以钱养事的范围,解决村邮站经费来源问题。

八、《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本省不同市州的市县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投递”,时间过长,应缩短时间。

九、《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邮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分不同情况作出可操作性处罚规定。第六十条“处一万元罚款”,处罚起点过高,应设定处罚下限。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