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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1 08:5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5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5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及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就该办法草案中有关问题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提出修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武汉市实施办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处2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处50元罚款”;武汉市实施办法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处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处100元罚款”。对于相关罚款数额不一致的问题,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一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驶的罚款数额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武汉市实施办法上述条款设定的罚款数额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二是武汉市实施办法上述条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与我省实施办法相关罚款数额不一致,但我省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与国家上位法相协调以及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在第六十二条中作出了相应的除外规定,即:“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结合目前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认为实施办法相关罚款数额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