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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4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湖北省邮政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会议一审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一审审议意见,集中修改草案二审稿后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并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5月8日,专题就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免缴通行费的规定与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沟通协调;9日,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基层监管工作者、管理相对人和律师开展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5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与快递服务的性质、适用制度、规则均不相同,且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是国家应当给予扶持的重要公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属于市场调节范畴、主要适用市场调节规则,草案二审稿第三章章名为“邮政服务”,而内容主要是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规定,可能引起竞争性邮政服务企业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歧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以与第四章有关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快递服务的规定相区别。二是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款,即“本条例所称快递企业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适用该章规定,以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二、有的委员、省人大代表、专家提出,信报箱是住宅楼的配套设施,应当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的信报箱不符合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的专家、省住建厅提出,超过保修期的信报箱,应当纳入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信报箱所有人负责维修和更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专家、部门提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是平等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服务项目应当主要由双方约定,地方立法不宜强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免缴通行费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应当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避免扩大范围、增加经营性收费公路等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同时,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其他活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五、有的委员、专家、部门提出,要进一步增加有关安全保障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项内容:一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转运、投递邮件、快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二是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省人大代表、专家提出,关于法律责任,有的罚款额度需要斟酌,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同类法律责任条款可以适当归并;有的委员提出,对情节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罚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律责任部分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同类法律责任条款适当归并;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情况、资料的违法行为,调整罚款额度,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三是对未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罚款。(建议表决稿第七章)
七、有的委员提出,当前全省交通设施不断改善,建议进一步缩短同一市州的市县间和不同市州的市县间信件投递时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二审稿关于投递时限的规定只是上限要求,且与国家现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同时考虑到全省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差别较大的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其它审议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4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邮政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