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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1 08: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5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法制办等14个省直单位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5月8日—9日,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对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在实地察看了部分乡村公路路段后,调研组于9日上午召开座谈会,听取长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乡镇、村负责人及部分省、自治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5月13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落实相应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修改为“加强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专门人员”。

(二)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乡、村道不得少于5米”修改为“乡道不得少于5米,村道不得少于3米”。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乡村公路建设”。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截留和挪用”修改为“截留、挪用和侵占”。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中的“行政”。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