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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7 08:3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7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 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会议一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针对实施办法中的具体问题赴秭归县、当阳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将修订草案二审稿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会议二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地方提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教育引导多民族共同居住村的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共同发展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项)

二、有的委员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财务开支和其他重大村级事务上意见不一致时,有关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规定应当有时间要求,以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财务开支和其他重大村级事务上意见不一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岗位履职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渠道,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

四、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实施办法应当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农村社区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委员、地方建议农村社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产业发展、教育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促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五、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及任期可否作适当调整,还有的地方建议对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办理的规定予以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规定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及文字修改。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4年9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