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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4年5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为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忠华分别带队赴武汉、宜昌、荆州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开展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察看了同济医院移植中心、宜昌中心医院、长江大学遗体器官捐献中心,与当地人大、卫计委、公安、民政、财政、红十字会、相关医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赴湖南、江西两省开展立法考察,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5月14日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器官捐献不仅涉及医疗技术,还涉及到捐献者和接收者的权利与义务,涉及社会、法律、伦理等诸多问题。当前,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制定条例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非常必要,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识,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委员会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体现人道奉献精神的事业,是政府赋予红十字会的一项新的职能,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非常必要,为使这一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建议在该条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医疗机构、器官利用单位”为救助基金来源单位,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红十字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培训,统一登记注册,颁发证件,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