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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8 01: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规工作室召开立法评估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针对性的专题调研,并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应当突出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权益的保障,可将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中“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队伍建设、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应当由省红十字会主导。也有委员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监督管理。还有的委员认为,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资质资格认定应当由国家立法来规定,可否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资质认定”修改为“登记注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作相应修改,规定:“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表示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应当慎重,明确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作相应修改,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建议,强化政府对人体器官捐献救助的支持,在救助基金的募集渠道中增加“政府财政拨款”的内容,同时加强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设立救助基金对于人体器官捐献意义重大,对救助基金的募集途径、使用和监督管理予以规范很有必要。据此,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作相应修改,规定:“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相关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4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