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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8 01: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实地调研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情况,在省红十字会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有关专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人家属和接受人代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6月下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同志到外地进行学习考察。7月上旬,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并印送全体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组成员、立法基层联系点、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7月 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和体例结构

有的委员、地方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的修改应当重点解决当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的修改应当体现“完善捐献工作体系,疏导捐献流程,鼓励捐献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的方针,对登记和捐献流程、捐献人权益保障、政府及相关各方职责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据此,建议增加“组织职责”和“权益保障”两章,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监督管理”,对相关章节进行调整,草案由五章增加到七章,内容涵盖总则、组织职责、登记和捐献、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并对草案的条文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草案的名称和调整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根据调研过程中有关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例旨在弘扬新观念,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鼓励广大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规范监督管理。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考虑到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也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且人体器官移植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地方立法对此可不作规定。同时,草案已对人体器官作了明确界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三、关于组织职责

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在立法中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确保这一工作有序开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红十字会组织推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二是对省红十字会的职责作出规定,即“建立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三是对省红十字会“建立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的职责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医疗机构“及时向红十字会报送潜在人体器官捐献相关信息,并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服务保障”。四是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培训管理、职业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

有的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为了崇尚和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激励和褒奖无私奉献精神,对人体器官捐献的鼓励和支持措施应当更加明确、具体。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维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捐献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彰显对捐献人权益的保障,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二是明确对捐献人家属权益的保障,规定其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三是对捐献人死亡后的殡葬事宜,家属的缅怀纪念、获得人道救助等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会事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规范人道救助体系建设,对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作出相应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刑法以及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违背捐献人意愿获取人体器官、医疗机构损害捐献人尊严等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建议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同时,增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的处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或者文字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五条,删去三条,条款数由三十九条增加到四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