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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4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初审工作,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3月10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省旅游局关于我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其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率委员会部分成员,先后赴江西、青海等省和神农架、十堰、黄梅等地进行立法考察和调研。2014年9月14日,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2005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旅游条例》,对规范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管理,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旅行社条例》《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旅游的多个环节做出了新规定。为了保障法制统一,适应我省旅游业新形势发展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修订《湖北省旅游条例》非常必要。修订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将第四条中“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相结合,”修改为“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三、将第十五条中“鄂西民族自治地方”修改为“本省民族自治地方”。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邀请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参加”修改为“应当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违反第十八条的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