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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27 07: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孙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向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全省已发现矿产149种,其中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92种,已查明非油气矿产地1274处。我省资源禀赋在全国居中游水平,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化工、建材及部分冶金矿产丰富,其中磷矿保有资源储量44.55亿吨,居全国首位;能源等支柱性矿产短缺,“缺煤、少油、乏气”,但页岩气资源潜力大,据预测,我省页岩气潜在资源量9.48万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五。二是矿产资源集中度高,区域特色明显,如鄂东南地区主要分布铁、铜、金等冶金有色矿产,江汉平原主要分布石油、盐和石膏等矿产,荆襄和宜昌地区主要分布磷、钒等矿产,恩施地区主要分布有高磷铁矿、硫铁矿、煤矿、铝土矿等矿产。三是可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多,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高,但中、贫矿和难选矿石占很大比重,开发利用难度大、成本高。

我省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矿产采选、冶炼及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全省现有矿山企业3316家,从业人数12.8万余人,年采矿量约18亿吨,采选业及下游加工业产值1.4万亿元,约占工业总产值的35%。依托矿产资源开发,涌现了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大冶市陈贵镇、保康县尧治河村等一大批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武汉钢铁、大冶有色、湖北宜化、兴发集团等一大批较强实力资源型企业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支柱。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进展和成效

省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地质找矿力度,不断完善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协调的资源配置政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得到优化,开发利用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日益完善,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法治矿业的理念得到提升。2010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召开相关会议10余次,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鄂发〔2010〕16号)等一系列文件,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施整装勘查及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普法活动,充分利用“4·22地球日”“12·4宪法(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推进“送法进矿”“送法进企业”,积极培养公民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有偿使用的法制理念,有力促进了依法办矿、依法采矿和依法管矿。

(二)突出规划引导,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得到优化。从我省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精心组织编制《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实行差别化分区管理。划定33个重点开采规划区、1993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加强生态管控,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产地储备和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资源进行保护,划定具有资源保护、储备功能、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和限制勘查开采区287个,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节约综合利用。

(三)深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得到加强。2011年以来,全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总投入48.0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13亿元、省级财政3.40亿元),大力推进整装勘查。经过四年努力,石油、页岩气、磷、铜、铁、金等重要矿种勘查实现重要进展,新发现矿产地188处,潜在资源价值5200亿元。

(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得到发挥。强化政府对矿业权设置的主导作用,新设立重要矿种矿业权,应报省政府批准。出台磷矿管理五项创新制度,实行“采选加”一体化,推进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远安“中国生态磷都”建设。实施资源整合、关小建大,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全省矿山总数从5928家压减到3316家。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进鄂东、鄂西两大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分类出让和有偿使用制度。2010—2014年,省级新立探矿权251宗(省地勘基金项目82宗),新立采矿权59宗(探矿权转采36宗),征收矿业权价款24.5亿元、矿产资源补偿费8.36亿元。

(五)大力开展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转型升级有力推进。2010年以来,通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以奖代补”“示范工程”“示范基地”等,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累计8.7亿元,支持武钢、宜化、兴发等重点大中型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带动企业自筹资金30亿元,用于提高“三率”技改工作,创造新增经济效益200亿元以上。我省“磷矿人工矿柱安全高效全采技术”等5项先进适用采矿选矿技术工艺入选“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六)积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矿山生态恢复初见成效。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省级共收缴备用金9.3亿元。2010年以来,全省投入资金25.1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资金23.73亿元),治理矿山100余个,治理恢复面积逾2000公顷。大力推进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在远安县建立全国首个化石村级保护站。全省现有世界地质公园1家,国家地质公园8家,国家矿山地质公园3家,省级地质公园14家。

(七)持续强化监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不断规范。2010年以来,在全国率先推进“一张图管矿”系统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机制,全面掌控资源家底。发挥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的作用,开展矿山动态巡查和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实行采矿权、探矿权年检制度,开展矿产资源勘察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检查。2010—2014年,全省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550起,取缔无证采矿点119处,注(吊)销采矿许可证298个,查处超层越界开采116起。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地质找矿相对滞后。能源矿产中煤、石油、天然气资源极少;优势矿产中磷、盐资源储量丰富,但产能相对过剩;铌、稀土、钛等矿产受工业技术条件限制,暂不能转化为经济优势;地质找矿难度增大、投入严重不足,省级地质找矿财政资金规模过小,找矿外部环境堪忧。

(二)矿产开发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矿业经济亟待转型发展。一方面铁、铜、锰等矿产自给程度不断下降;另一方面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多以矿产品初级加工为主,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以我省优势矿种磷矿为例,采富弃贫现象虽得到有效遏制,但因中低品位矿石采选成本处于盈亏临界,一旦矿石价格下降又得不到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就会放弃低品位磷矿采选。

(三)矿山开采与生态建设冲突较大,矿山地质环境急需改善。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和水源地保护等脱节,矿山开采对生态保护冲击比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我省采矿活动已破坏和影响土地面积达2.6万公顷,直接影响矿区和周边近百万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四)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经过几轮整顿整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逐步走向规范,但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市、县“以小开大”“变更矿种”越权发证;联合执法机制存在着碎片化、部门化的问题。

(五)“一法两条例”修改滞后,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有偿取得方式、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规定不清晰;法律法规对省级采矿权审批权限没有授权性规定,不利于简政放权;矿业权退出机制、价款退还程序、矿产收储制度、矿业权诚信体系及奖惩标准等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矿区群众难以参与矿产开发利益共享。采石场审批权多在县(市)级,点多面广,非金属矿山环境问题更为突出。

四、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措施

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对我省部分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调研,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将继续进行认真研究和吸纳。下一步,我们将把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构建矿产勘查开发新格局。严守生态红线,推进“多规合一”,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及林业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机融合,合理设置矿业权,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地质找矿市场化投融资试点,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在“四带一区”加大页岩气、地热、铁、铜等紧缺矿产和三稀金属、石墨等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力度,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领矿业转型升级。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行矿产资源“三废”二次资源化利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三率”标准,加强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制度和标准建设,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开展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实现资源、生态、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和国家权益、群众利益、企业效益的统筹兼顾,促进“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

(三)大力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加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牢牢把握“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以创建“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为抓手,在全省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出台《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复绿的意见》,实施“矿山复绿”重大工程,重点对全省“三区两线”范围内的610个矿山进行综合治理。构建“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等项目相结合,推进生态国土综合整治试点建设。

(四)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推进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推进行政审批联审平台建设。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政信用制度改革。深化“一张图管矿”系统应用,推进“科技管矿”,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协调联动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五)及时开展立法调研,做好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准备工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契机,我们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着手开展“一法两条例”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实施“一法两条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修改“一法两条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