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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关于2014年度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27 06:42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审查基本情况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得以正确施行的有效制度和重要保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年来,法规工作室共接收登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3件(见附件1),接收登记省委法规室委托审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4件,接收登记公民审查建议1件;形式审查规范性文件68件,对其中符合条例规定的5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见附件2)。

按照条例“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法规工作室首先对报请备案的备案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报备的时间是否在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内,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条例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所具备的要件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报告及时登记备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的58件规范性文件中,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7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8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查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3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查5件、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2件、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1件、法规工作室审查23件、研究室审查1件、信访办公室审查2件、有关专门委员会联合审查2件。

一年来,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负责地开展审查工作,对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都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审查意见。经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需要修改的审查意见。法规工作室根据条例规定及时与随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并将审查意见转交随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办理,要求在30日内书面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目前,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书面回复,将按照新预算法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关于老河口市公民李建生同志提出的《关于提请审查鄂政发〔2009〕46号文件和〔2014〕12号文件的报告》的审查建议,法规工作室对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有必要转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审查。2015年1月19日,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对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审查意见,法规工作室将审查意见及时书面回复李建生同志。其他报送备案的52件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委法规室委托审查的4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均未发现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二、主要做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经常性的法律监督工作。提高认识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提升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素质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心。一年来,法规工作室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主要做法如下:

(一)注重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在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2013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后,法规工作室及时将条例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进行广泛宣传,并起草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以鄂常办文的形式印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随后编印条例单行本800余册发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法制工作机构。2014年底,法规工作室再次起草通知,要求省人民政府和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及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注重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设,在狠抓建章立制上下功夫。条例通过后,法规工作室根据条例对2009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及时修订,并于2013年12月30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随后编印单行本300余册,发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不全、格式不统一的问题,法规工作室及时下发通知,对报备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制作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簿》,规范了统一接收登记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条例,制定或修订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或办法。

(三)注重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素质提升,在学习、培训上下功夫。2014年7月,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对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专题培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杨明仑同志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专题辅导,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在培训班上作了重要讲话。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还应邀赴荆州、鄂州为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同志作条例解读辅导。

(四)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在联系、沟通、指导上下功夫。一年来,法规工作室一是注重加强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针对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应报尽报、按时报备的情况,多次进行沟通协调,省政府办公厅高度重视,指定了专门报备机构。二是注重加强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对一些工作开展相对缓慢的单位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他们建章立制。2014年以来,先后有3个市人大常委会设置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配备了工作人员,7个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条例制定或修订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程)。为便于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了网上沟通平台,从而使工作联系更加便捷,工作指导更加具体。三是注重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在审查机制如何完善、审查意见如何提出等方面,进行了共同探讨,创新了方式方法。如有的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对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指定专人对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等,使审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虽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审查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报送备案方面,有些单位报备时间超过法定时限,报备材料不够齐全,报备格式不够规范,个别单位存在应报未报、漏报现象;在审查方面,有的单位没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工作重视还不够。

(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虽然法规工作室根据条例对省本级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但如何围绕规程,进一步规范审查意见的提出、审查结果的办理、纠错意见的反馈、沟通等程序,形成制度,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度加以固定,使备案审查工作更加规范。

(三)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除了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外,其主要原因还是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业结构不合理等。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然而,截至2014年底,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中仅有10个单位设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其中仙桃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室为常委会工作机构,其他9个单位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的设在办公室,有的设在法规与研究室,个别设在法工委;另外7个单位没有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都是指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从人员配备情况看,10个单位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共配备了6名专职工作人员(含仙桃市2人),其他全为兼职;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特别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这与新常态下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省委十届五次会议提出“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杜绝无权机关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这就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会议精神,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做好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监督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法律监督的主体,要采取常委会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的专题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对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要把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列入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年初工作有部署,年中工作有检查,年底工作有报告。三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省依法治省检查考评重要内容,增强对文件制定机关和审查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设区的市授予地方立法权的逐步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越来越多,备案审查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为此,必须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机制。一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范备案文件接收登记、转办督办、审查意见的提出、办理及反馈等工作程序。二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质量,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审查机制、审查听证和专家论证机制。三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审查机制。四要进一步完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和回复机制。五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合理性调研评估,及时掌握实施后的动态信息,建立和完善跟踪机制。六要进一步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协调、督促和指导力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通报等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责任大、任务重,需要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工作队伍。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学习培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二要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尽快将法规工作室立法规划处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分设,更好地发挥其综合协调、联系指导、审查办理等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备案规范性文件统计表2.审查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2015年3月23日

注:1.表中1-10号为省政府规章,23-32号为武汉市政府规章;

2.表中54-63号规范性文件,通过形式审查不具备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要件,只登记备案,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