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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4年8月2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省人大城环委会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今年5月,省人大城环委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省住建厅关于条例制定的背景、国家有关规定及外省相关立法情况的汇报。随后,省人大城环委组织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宜昌、荆州、潜江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在当地的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供水单位、用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饮用水水源地、部分供水企业及供水设施进行实地考察。8月21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城市供水是城市第一位的基础设施,是基本的民生事项,是城市存在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水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城市供水建设与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缺水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水源枯竭,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带来困难;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不到位、运行维护问题日渐突出,投诉、纠纷等问题逐年上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维护维修资金紧缺,供水设施的安全,水源地的保护存在严重隐患;涉水部门众多,管理多头,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而现行的《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是省政府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2002年修订),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城市供水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确保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与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十分必要。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同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还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随着我省的城镇化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具有城市功能特征的镇已经相当普遍,部分城镇供水实现了供水一体化。考虑到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建制镇,建议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或者名称不变,在附则中明确适用于全省建制镇。
2.关于条例草案第三章“供水安全”。建议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的安全保护,适当增加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保护的内容和条款,同时,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要细化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3.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用了专门章节来予以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营运都做了要求,委员们在审议中,在表示肯定的同时,也对二次供水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要明确调整水价的法定程序,杜绝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
4.条例草案中没有体现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措施。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应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或者优惠政策,以此体现国家对低收入家庭的关爱。
5.条例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处罚幅度弹性过大,建议缩小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委员会还就章节调整和文字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