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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比较充分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较好的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城镇供水事业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体制以及如何保护用户权益等重要问题,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主任会议决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会议三审。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二审稿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3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调研组先后赴天门市、荆州市、宜昌市和南漳县,围绕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了自来水公司和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负责人、供水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用户代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修改稿。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水源地的保护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在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者水源保护无关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四是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五是进一步扩大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的特许经营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明确特许经营的期限,一次特许经营的期限不宜过长。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情况开展评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细化如下规定:一是城镇公共供水依法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二是特许经营期间,政府应当组织中介机构、专家、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三是将年度评估不合格作为政府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情形。(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用户权益保护
有的委员提出,在供用水活动中应当充分保护用户权益。有的委员提出,用户逾期未交纳水费,供水单位经催收二次才能收取违约金。还有委员提出,用户发现水表损坏、告知供水单位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对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供水单位可不予供水”的规定。二是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三是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水表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关于二次供水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进一步明确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应当从立法决策的层面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如何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等。根据2015年2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精神,在深入调研、结合省情并借鉴外省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环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便于进一步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工程质量。二是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便于供水单位统一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三是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和供水单位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费用的原则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四是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标准按照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和设施折旧、维修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有的违法行为,如果及时改正,可以不再罚款,有的罚款幅度还可调整,进一步缩小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有的委员提出,对供水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还有委员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逾期不改造的,可以规定代履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如果按照要求限期改造的,不再罚款;对逾期不改造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并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是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三是对罚款幅度予以调整,进一步缩小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对供水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额度。(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