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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抗旱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31 06: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5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1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水利厅王忠法厅长《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抗旱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报告》内容客观全面,符合我省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一年来,全省水利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提高了《条例》的社会普及度和知晓率。同时,完善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设立省级抗旱专项资金,启动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抗旱预案制度,实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落实应急抗旱工作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委员会赞同这个《报告》,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省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抗旱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依法规范抗旱工作。

二、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巩固和扩大“挖万塘”成果。要加快建设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解决鄂北岗地“旱包子”地区用水难问题。

三、要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水,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遏制浪费水资源行为,鼓励易旱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农业种植结构,推广节水科技技术。

四、要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机制保障。要加大力度,依法推动市县两级设立抗旱专项资金,同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