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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我院于2014年10月16日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鄂常办函〔2014〕72号《关于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后,对审议意见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台案件,筑造执法、司法公信的问题
1.进一步提升审理涉台案件的认识水平。我省法院在今后的涉台案件审理中,将贯彻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台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理涉台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台湾同胞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进一步加大对审理涉台案件法官的培训力度。我院已于2013年10月举办了全省涉台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全省三级法院共115人参加了培训。今年9月,我院将再次组织专业培训班,对全省法院涉台审判队伍进行系统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司法能力,努力让法官适应审判新形势。
3.进一步构筑涉台案件协调对接机制。我院充分利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专门建立的涉诉协调对接机制,积极妥善化解涉及台胞的矛盾与纠纷。在该机制下,我院与省台办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工作,使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在今后的涉台案件审理中,我院计划与省台办一起邀请在鄂台胞、台商旁听涉台案件的庭审,既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大陆法律法规和庭审过程,也让他们真正直接感受到法院在审理每起案件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增强他们对湖北省司法环境的信心。
二、关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反映武穴采矿权转让手续问题的处理情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涉及法院的问题是: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反映其投资的武穴统一企业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统一公司”)与武穴国源矿泉水厂之间的采矿权转让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后,武穴统一公司胜诉,但武穴统一公司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办理,法院则认为当事人凭判决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办理采矿证转让手续这一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经调查,2014年4月30日,省台办向我院来函反映上述同样问题,要求我院参与协调此事。接到省台办函后,我院鲁志宏常务副院长、执行局吕小武局长批示由我院执行二庭负责办理。2014年5月6日,我院执行二庭派员到黄冈市参加了协调会,当时参会的还有省国土资源厅,各方在会上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别阐述了省国土资源厅及法院的观点,法院方认为:关于武穴统一公司诉向友勤(武穴国源矿泉水厂业主)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武穴统一公司自行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转让的申请批准手续,应视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审批机关提出采矿权转让的申请。关于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判决书没有执行内容和执行主体,故无法出具。《会议纪要》最终明确:“会议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受理武穴统一公司关于采矿权转让的申请,并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审批”。
另省委政法委就上述问题,于2015年2月7日专门召开了协调会,省国土资源厅及我院均参会。会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先由我院相关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武穴统一公司的申请,并依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该转让合同,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经我院反复组织相关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目前已达成初步协议,具体细节双方仍在磋商中。
特此报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