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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鸿忠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制度,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供法制保障。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相关工作。经过全面分析、论证评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从2016年元月起,12个设区的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这项工作很重要,省人大常委会要精心部署、加强指导,相关市州要依照本次会议的决定,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提升立法能力,加强立法保障工作,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市州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市编制部门要支持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设置立法机构,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设区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需要。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围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这一主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了全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全省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报告表示赞同。同时,大家指出,我省民族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及民族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千方百计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省一道,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5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今年上半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严峻复杂形势,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实施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年度计划,努力克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困难,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重点工作,全省经济呈现“趋稳向好、竞进调适”的特点,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结构改善、活力增强,民生事业取得新进展。下半年,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湖北之进服务全国大局之稳”的担当意识,继续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认真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确保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省去年财政工作和审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我省预算决算编制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有待强化,资金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财政工作中,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半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提出了很好的审议意见。每年7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两院”半年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司法监督创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省“两院”要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以上报告的审议意见,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后转交省“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依法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二审,对《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表决。
前不久,党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以贯彻落实这个重要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县乡人大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各市、州、县党委及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全面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各位委员、同志们,现在,我宣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