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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1 02: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形成过程

今年3月,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并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根据省委的部署和安排,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关于“积极稳妥、蹄疾步稳”的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同志担任组长,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担任副组长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法规工作室负责同志专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请示汇报;与广东、安徽、浙江等省就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进行了沟通交流,并组织调研组在省内开展了专题调研。

4月下旬,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方案》,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做好筹备和申报工作。各市州高度重视,将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立法准备工作取得明显进展,12个市州均在5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申请材料。许多地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地方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提早谋划,积极研究,并亲自带队到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6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4个调研评估小组,对12个市州进行了调研评估。6月26日,召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了调研评估情况汇报,提出了决定草案;6月29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草案,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从调研评估情况来看,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积极支持下,强化工作责任,协调有关部门,重点推进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工作,从具有法治实践经验、具备法律专业或者其他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干部;推动政府法制部门增设立法科室和充实人员,以适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需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探索与本地高校进行合作,成立立法顾问组、开展立法理论研究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省12个市州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立法需求迫切,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据此,决定草案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确定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对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鉴于多数地方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将于明年初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有些市州还需要进一步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建议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从现在起到2016年1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段时间,省人大常委会及各市州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各市州进一步完善立法条件,尤其是确保各市州人大设立的法制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二是抓紧出台市州人大立法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地方立法工作规范;三是扎实开展立法培训和挂职锻炼工作,提升立法能力;四是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