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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