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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玉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9月2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活动的具体组织办法十分必要,我省办法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组织宪法宣誓的精神,切合我省实际,条理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9月22日下午,主任会议对分组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审议并对办法草案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第一条规定的宣誓范围是“一府两院”,但第八条又表述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宣誓的范围两处表述不一样,应当予以明确。据此,主任会议建议对办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做相应修改:在“各级人民政府”后增加“及其部门”。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宣誓活动的组织
有的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宣誓仪式的规定,应当在“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后,加上“进行宪法宣誓”;将“单独组织”改为“主任会议组织”;参照办法草案第四、五、七条的规定,将“主任会议主持”统一表述为“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据此,主任会议建议对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做相应修改。
三、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宣誓活动的组织
有的委员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六条关于“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的规定,修改为“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有的委员建议,应当在第六条最后一句“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后面、第七条最后一句“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后面,加上“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综合上述意见,主任会议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的最后一句后面,分别增加“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四、关于与会人员见证宣誓
有的委员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九条最后一段话前面,增加“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据此,主任会议建议对办法草案做相应修改。
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后,建议将《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