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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2:07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满1年。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厅通知各地广泛开展了调查研究,并组织专班赴荆门、十堰、襄阳等地对实施办法施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

自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建立了以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甘荣坤同志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为参与成员单位,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的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形成了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2014年12月10-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率部分省人大代表赴黄石市、鄂州市视察了两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施行情况,实地察看了黄石新港物流园区东湖村、鄂州西山街七里界村的选举大会现场,就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地方依据实施办法开展村民自治。为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2015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由各县(市、区)比照当地副乡镇长工资水平确定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的底线标准,建立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与当地副乡镇长工资同步调整机制,实现稳定增长,激励了村干部工作热情。目前,我省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基本内容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方式的村民自治在全省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和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了和谐湖北建设。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我省共有103个县市区、931个乡镇、302个街道办事处、24822个行政村、197890村民小组。2014年,在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中,共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96565人、村平3.9人,其中:97.8%的村实现了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全省共推选村民代表750148人,村平30人;有23789个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占95.8%;有24419个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占98.4%;所有村都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率达100%。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村民自治法治环境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大制度成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法规,作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主要职能部门,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一是通过媒体广泛宣传。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实施办法后,8月1日,《湖北日报》全文刊发了实施办法,同时刊登了省民政厅厅长彭军同志的署名文章:认真贯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一步深化我省村民自治实践。请有关法律专家对实施办法进行点评。湖北卫视、湖北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了省人大修订和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新闻。二是印发实施办法单行本。为配合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印制了实施办法单行本3.5万册下发至县乡村,广泛宣传实施办法。三是举办培训班。2014-2015年,省民政厅分别举办村民自治示范培训班2-3期,将学习实施办法作为培训主要内容,共培训基层干部600人。据统计,2014年9月以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共培训县乡村干部8万多人次,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党政干部对推进村民自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抓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觉性。

(二)依法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加强了村班子组织建设。我省把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9月启动,到2015年2月基本结束。依据实施办法,选举中,我省坚持实行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竞争选举、秘密写票、民主监督的民主选举原则,直接选举产生了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具体做法:一是坚持“五先五后”(先调研后换届、先整顿后换届、先试点后换届、先培训后换届、先审计后换届),做好换届准备工作。二是坚持依法办事,统一规范换届操作流程。三是坚持严肃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四是坚持真督实导,保证换届平稳有序。总体上看,各级党委、政府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准备充分、组织有力、部署周密、程序规范、进展顺利,呈现出村民参选率高、一次性成功率高、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比例高、群众满意度高的特点。

2014年,通过依法组织村委会换届,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全面实现了村主职“一肩挑”,为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与往届相比,这次换届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依法依规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各地通过严格的标准、严密的程序、严谨的操作,使97.8%的村平稳顺利地实现了这一目标。推行村主职“一肩挑”,必将更好地发挥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整体功能,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村干部队伍中涌现了一大批“新面孔”,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强劲动力。通过这次换届选举,我省村干部队伍的年龄、文化、性别和能力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村委会主任平均年龄46.5岁,比上届下降0.5岁;35岁以下村干部占总数的13.7%,比上届提高1.6个百分点;大专以上学历的班子成员占总数的11%,比上届提高1.1个百分点;女性村主任843人,占3.4%,比上届1043人,下降0.56%,村委会中女性成员25433人,占26.34%,实现了村村全覆盖;选出少数民族村委会成员3957人、村主任1398人,与上届基本持平;村委会主任新当选9110人,占36.9%;班子成员中生产大户或致富带头人36113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14554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4601人,分别占32.7%、13.2%、4.2%;从大学生村官中选拔村委会成员390人,其中村主任70人。三是一批积累多年的“老大难村”得到整顿转化,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打下了良好基础。各地以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和村“两委”换届为契机,花大力气治理整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采取集中整顿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化解矛盾纠纷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等方式,真正使换届过程成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通过整顿“老大难村”,老百姓心中的疙瘩解了、怨气消了、心气顺了,发展劲头足了,干群关系更加和谐融洽。四是基层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增强,有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地在换届中,教育引导基层群众增强民主法治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省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共29100796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26423891人,登记率达90.8%;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达25103638人,占登记总人数的95%;其中,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18900019人,占参加投票总人数的75.3%;委托投票6203619人,占参加投票总人数的24.7%。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普遍对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表示满意。

(三)全面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村级民主监督秩序进一步规范

2014年,在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村“两委”换届中整合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鄂纪办发〔2014〕12号),将村纪检小组和村务监督机构合并为统一规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据统计,目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建立了由3人-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每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至少有1名共产党员、1名妇女和1名懂财会知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是由往届退职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或老党员担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形成了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局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秩序,根据全国基层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北省委常委会第139次会议“要学习借鉴浙江等地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健全农村基层工作机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提升村级民主管理水平”的决定,依据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当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湖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四)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健全了基层社会治理形式

2014年以来,我省依据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等法规、规章,通过规范建立村级组织党务、事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四项制度,全面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健全了基层社会治理形式。各地依据实施办法,普遍建立了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议事决策制度,完善了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促进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如,秭归县探索的“幸福村落”建设模式、恩施市村务公开“1+4+X”制度、通山县村干部工资“票决制”在全国推广。为进一步巩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成果, 2014年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起至2017年底在全省开展新一轮“难点村”治理工作,省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333亿元,扶持1516个“难点村”的治理工作,力争通过三年治理使全省现有“难点村”落后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2015年5月,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关于开展新一轮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方案》。6月下旬,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了“难点村”治理工作会议,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采取“以奖代补、部门帮扶”等措施,全面开展了“难点村”治理工作。通过开展“难点村”治理,有效提升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增强了村级公共服务能力

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以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部署要求,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出了“一村一社区”、“一村多社区”、“多村一社区”以及“一村一社区、社区设小区”四种农村社区实验模式。2007年8月,武汉市东西湖区、蔡甸区,大冶市、宜都市、秭归县等13个县(市、区)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2011年,宜都市、秭归县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2014年7月修订的实施办法将农村社区建设单独立章,体现了省人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省按照“村民自治、管理有序、保障全面、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坚持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试点单位,广泛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014-2015年,省民政厅每年从城市社区建设经费中调剂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奖励支持200个农村社区开展试点工作。2年来,省级共投入农村社区建设资金2000多万元,支持400多个农村社区开展试点工作。据统计,截至2015年3月,全省共有87个县市区、647个乡镇街、4900多个村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农村社区试点实验区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工作推动和落实的力度不大,工作成效不明显。二是村务公开质量不够高。有的地方在村务公开中重政策、轻村务,重形式、轻内容,重一般性问题、轻敏感性问题,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甚至半公开、假公开。三是民主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村的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作用发挥不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村务决策不民主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缺乏经费投入。据民政部统计,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每年省级财政对农村社区建设投入较大,如河南省每年省财政投入农村社区建设经费为1.5亿元、山东省1.8亿元、青海省0.95亿元。而我省自2006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一直没有将试点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缺乏经费投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地试点工作进程。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计划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村民自治法治环境。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村组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培训骨干,进一步提升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建设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短期内重点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好村干部工作的指导、评价、制约、监督和纠错机制问题,突出解决好村干部工作不尽职、不尽责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同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三是广泛开展基层协商民主活动,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形式。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拓宽协商民主渠道,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逐步实现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和规范化。

需要省人大加强监督和支持的事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经费投入。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这是中央层面下发的第一个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省领导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日前,省民政厅依据中央文件,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基层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草拟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目前已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争取年内出台我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我厅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全省每年选择不低于总数5%(1250个)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到“十三五”末,在现有基础上,全省再有25%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市州有试点示范县(市、区)、县(市、区)有试点示范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有试点示范村的工作格局。恳请省人大对全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进程及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经费投入,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经费列入“十三五”规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确保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