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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分别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学者等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7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境内没有先例,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体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又要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有前瞻性。二是既要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也要考虑与国家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对接,同时借鉴国外、境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二、关于条例的结构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关于政府职责,草案各章中都有规定,建议不设专章。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土壤污染的控制”和“土壤污染的修复”两章内容都是关于污染土壤治理的规定,建议合并。有的委员提出,农用地土壤和建设用地土壤的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除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外,可以分别设专章作有针对性的规定。还有委员提出,可否就污染监测设专章。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结构作如下调整:一是将“政府职责”一章章名修改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是将“土壤污染的控制” 和“土壤污染的修复”两章合并为“土壤污染的控制与修复”。三是增加“农用地土壤的污染防治”、“建设用地土壤的污染防治”两章。四是将“社会参与”一章章名修改为“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对管理体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政府及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有的委员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期限应当缩短。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二是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三是细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四是采取列举形式细化环保部门的职责。五是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六是对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七是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八是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作细化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
有的委员、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专家学者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突出预防,实行源头严防。有的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细化如下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三是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四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项目,应当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五是加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六是细化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并根据需要,实行区域限批。七是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土壤污染的控制与修复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由环保部门作为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的主体。有的委员提出,对污染地块,应当实行“谁污染,谁控制”、“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无法确定污染者时,政府应当承担控制或者修复的责任。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由污染者拟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不利于保证控制与修复的效果,建议由环保部门拟定为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农用地土壤的污染防治
有的委员、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应当将农用地作为防治重点;修复污染土壤,可以采取调整规划布局和种植结构等措施。有的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在成片的粮田周围布局有污染的工业企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对农用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二是在农产品产地外围设立隔离带,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三是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四是禁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者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五是推行良好农业生产规范。六是农业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质。七是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农业。八是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七、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的污染防治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应当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并细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在修复达标前不得作为人居用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细化如下规定:一是政府应当根据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将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污染防控措施。二是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用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三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已转产、搬迁、关闭企业用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四是经评估认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在修复达标前不得作为住宅、商业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八、关于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有的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社会参与是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方法,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社会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体制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细化如下内容: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二是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三是吸收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决策。四是建立环保诚信档案制度,让违法排污者承担违法成本。五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六是环保部门可以聘请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七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八是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草案二审稿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处罚轻重应当与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有的委员、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地方提出,有的条款设定罚款幅度过大,有的罚款额度还可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对任期内未能尽职尽责, 致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对政府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三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四是对违反环评法律法规和违反防治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幅度内从重设定处罚。五是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修复活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以及第三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增加25条,删去13条,条款由57条调整为69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