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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1 02: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良好的土壤环境是人居环境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农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保护土壤环境是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强调,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国务院将土壤污染防治确立为环境保护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省十次党代会以来,全省上下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理念,坚持生态立省,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我省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堪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当前,我国尚无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从立法层面完善制度设计,解决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亟需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省委常委会听取了情况汇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就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委员会对我省立法高度重视,提出重要指导意见。2015年5月,省人民政府省长王国生同志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及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四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

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一审。会前,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开展了立法调研,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征求了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召开了省直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二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报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情况,听取指导意见,并在省内开展了立法调研;10月中旬,再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法律、环保、农业等领域专家进行了专题论证。

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三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委托市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意见。12月上旬,赴环境保护部专题调研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听取指导意见。

2016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即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总则是依据有关上位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最根本问题所作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土壤污染防治原则、政府负责制、资金保障、科技支撑、宣传教育与表彰等内容。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作出规定,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一是规定了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强化行政首长的责任。对行政首长实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三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我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和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四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普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的详细情况,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三)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预防为主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和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决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必须更加突出预防,实行源头严防。草案根据有关上位法在预防环节作了细化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二是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各级环保部门重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三是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从源头上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的能力。四是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是针对不同土壤污染源,规定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对已经污染的土壤,必须采取具体的控制或者修复措施,以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草案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以及修复情况应当及时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二是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定的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三是在污染者担责的基础上,对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依法由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四是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五是细化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五)关于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除适用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两章中的一般规定外,草案在第五章第一节作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在农产品产地外围设立隔离带,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二是堵疏结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规定有关禁止行为的同时,要求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三是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四是禁止使用污水灌溉,水质不符合灌溉标准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五是规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防止其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

(六)关于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建设用地中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人居环境安全。草案第五章第二节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三是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七)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公众参与则是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草案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三是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五是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六是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

(八)关于法律责任。在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在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分别设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和吊销资质、责令停业、关闭等行为罚。三是对有的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规定了代履行,最大限度增加违法成本。四是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区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五是对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单位,在“按日计罚”的基础上,对其主要负责人也予以处罚。

考虑到条例是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了充分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议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16年8月1日。

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