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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1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 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较好吸收了二审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做好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为了做好提请大会审议的有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同志专门听取汇报,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到环境保护部专题调研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听取指导意见。
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规工作室组织专班集中修改草案三审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当地省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12月中旬,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分赴武汉、黄石、襄阳、宜昌、荆州、孝感、咸宁、随州、恩施、仙桃、天门、潜江,参加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座谈会,面对面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下旬,根据各方面意见,法规工作室会同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同志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12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有的委员、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从严保护土壤环境。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与国家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相衔接,与我省已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相协调。环境保护部提出,条例草案应当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具体的预防措施。还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要进一步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思路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结构
有的委员、代表和环境保护部提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和建设用地中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除适用“土壤污染的预防”和“土壤污染的治理”两章中的一般规定外,应当另设专章,规定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五章章名修改为“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并设两节分别规定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应当完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有的委员、代表、部门提出,在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环境保护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的代表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还有委员提出,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建议稿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
有的委员提出,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有的代表提出,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同时在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建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
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二是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草案建议稿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有的代表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有的委员提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还有委员提出,应当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建议稿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细化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应当完善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法律责任,应当作出有区别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律责任部分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和细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二是规定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三是对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区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五是对第三方在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草案建议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同时代拟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议案(草案)连同草案建议稿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