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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1 03: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中旬和11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和法制委员会领导分别带领调研组赴襄阳、宜昌、宜都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到价格监督服务站、医药零售企业、社区考察价格服务和监督管理情况,听取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消费者协会、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加强价格立法工作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思路:一是要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突出市场决定价格、推进价格改革等重点内容;二是要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将行政规章及我省价格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相应删减草案中重复上位法的内容,或者仅作必要的衔接性规定;三是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以及网购等新领域价格活动予以规范和回应。

二、关于条例的结构。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第二章内容根据不同定价主体分设两章。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四章章名“价格监督检查”没有涵盖该章中的价格服务条款,建议作相应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二章“价格形成和规制”调整为“经营者价格行为”和“政府定价行为”两章;二是将草案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监督与服务”,同时相应增加价格服务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车站、码头、大型展览区等重点区域的价格也应当予以规范。有的委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应当明确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具体义务,禁止经营者虚假打折、以次充好等价格欺诈行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条文,规定经营者真实、明确标示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明码标价义务;二是对草案第十二条经营者价格方面的禁止行为进行调整,删除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并作出衔接性规定,同时增加对新形势下不公平价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增加车站、码头、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价格行为规范的内容;四是规定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明示价格信息、履行价格承诺等。(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四、关于政府定价行为。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定价要最大限度地缩小定价范围、改革定价机制和规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有的委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应当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政府定价实行目录管理,并将政府定价纳入政府定价机构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增加政府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的规定;三是规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四是规定政府定价机构应当对政府定价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并适时调整价格。(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价格听证制度。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建议对听证方式、听证人员组成和产生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听证的公信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政府定价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主持价格听证会并全程公开的规定;二是规定消费者代表和专家代表通过随机选取、现场公证的方式产生;三是规定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五十。(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关于价格调控。有的委员提出,价格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因为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困难。有的专家提出,要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制度改革,以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二是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制度,用于调控和稳定价格,所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七、关于价格监督与服务。有的委员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应当制定公平、透明的价格监督管理规则和相关制度。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于公众关注的价格问题,应当加强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举报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督管理规则,实施价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价格规定和措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定;二是规定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价格问题,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三是规定价格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提出,有的条款设定罚款幅度过大,有的罚款额度还需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根据不同违法程度,适用不同处罚幅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三是细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七条,减少十四条,条款由五十二条调整为四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