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3月29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十二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认为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
审议中提出的文字修改意见已转告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由其对立法条例作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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