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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5年9月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考察。2015年9月1日组织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9月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30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价格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始终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通过价格地方立法,完善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用公益事业、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对于解决民生价格问题,化解突出价费矛盾,平衡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有着重要作用。制定《湖北省价格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草案)》应进一步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商务以及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反垄断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多部门协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协调监管,防止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要明确价格听证的范围、程序和监管机制。《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定价听证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对听证范围、听证人员组成、听证会参加人员及其比例,价格主管部门向听证会参加人员提供成本监审报告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等信息、让参会代表充分、深入表达意见、听证参加人员意见采纳等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调整后的价格更加公正公平,提高定价听证的公信力。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国家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总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最大力度地改革定价机制规则,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开透明。”建议《条例(草案)》对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程序和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的原则、程序以及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增加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价格欺诈是当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突出价格违法问题。为积极应对价格违法手段的新变化,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标识最低价、特价、惊爆价、价外馈赠等不如实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相关信息,虚假打折,以次充好,乱要价、乱收费等价格欺诈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提高《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责任与处罚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过大,针对性不够。建议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程度、造成的影响等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规定,便于操作。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