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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十二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审议情况的汇报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1 03: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滕鑫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法规定,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我省十二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确保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十二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立法法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56号)的要求,于2016年1月审议通过了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并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今年2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报请批准的十二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意见。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进行了审议,认为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考虑到报请批准的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立法条例示范文本,大体相同,为了便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已将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及其说明打包书面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再安排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逐件作说明;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一个决议,一揽子批准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

以上审议意见和十二个市州立法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