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5 01:46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引领和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和发展,2015年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赴东湖高新区视察工作时,明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要开展有关专题调研,总结高新区在自主创新领域先行先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常委会2016年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率领教科文卫委员会赴东湖高新区开展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一半天药业集团、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以及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省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深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的情况,听取了意见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条例》颁布后,高新区及时在《长江日报》和《湖北日报》刊发专版,公布《条例》全文,解读《条例》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舆论氛围。通过报刊、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讲座等多个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持续性宣传。聘请专家学者启动了《条例释义》的编写工作,逐条、逐项、逐句地对《条例》进行规范解释。解释模式采取“语义解释+配套政策+建设实践”,全面总结省市和高新区围绕贯彻落实《条例》所进行的创新改革建设中取得的最新成效和进展。并在附件中详细收录了在示范区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和由管委会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产业政策,便于读者查找。

(二)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对照《条例》,按照“保留适用的、废止无效的、修订欠缺的、合并相近的、补充不足的”标准,清理和废止制度类文件42项、产业类政策文件24项。出台产业政策类规范性文件11件,加大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科技金融、对外开放的支持力度。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条例》免责条款中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程序及适用范围,保障“无违无禁即可”,建立健全改革创新责任豁免制度。

(三)根据《条例》赋权,深化行政审批与服务改革。一是成立了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委会9个职能部门的86项审批事项统一归口一个局,26枚印章变成一个章。二是理清职能职责,出台“三个清单”: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园区服务企业清单及街道服务百姓清单。三是再造审批流程,实行审批“三个一”。企业设立审批一口式,产业项目审批一体化,建设项目审批一条龙。四是建设政务云平台,实现智慧服务。新建光谷智慧政务云平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服务三个系统有机结合,12项审批事项可直接在网上办理,74项审批事项可网上预约办理、现场确认,实现“指尖上的政务服务”。

(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夯实监管基础,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录入了近3万家企业信息,系统覆盖面和内容全面性居全国前列。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抽查和责任追溯等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出台了《东湖高新区法务工作管理办法》,对高新区法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出台高新区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系列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请了行政管理类、经济类、社会事务类的多家律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制度政策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2015年,高新区共应诉行政复议案件8件,行政诉讼20件,无败诉、无确认违法案件,重大违法事件为零。

(五)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挂牌成立了长江大数据交易所、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所、众创空间交易所等创新型要素交易平台,打造中西部要素交易与流通中心。加大创新型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对银行等机构发放创新贷款给予风险补贴。发展创新型银政企合作产品,“集合贷”为120多家中小企业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8亿元,“萌芽贷”为41家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7亿元,“保证保险贷款”为182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4亿元,“税易贷”、“助保贷”、“联盟贷”等创新产品为50余家企业发放贷款13亿元。2015年,高新区新增创新型贷款120亿元;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融资累计超过600亿元,惠及企业超过2500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贯彻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条例》规定赋予示范区市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的落实有待省、市行政管理权限的进一步下放。在调研中,部分企业和部门反映,在国土和林业管理、食品药品检验检疫等方面,对“办事不出园区”的规定执行不够到位。

(二)《条例》的配套支持政策尚未出台。《条例》规定,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三)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仍然不够深入。《条例》规定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但是目前仍存在各部门职责职能不清、行政审批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四)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强。《条例》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奖励措施,但由于中央部委对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处置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定,所以导致部属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积极性不高,阻碍了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推动《条例》进高校、进企业、进科研院所。在编制《条例释义》的基础上,印制“图解本”,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条例》的精神内涵、办事流程、特色亮点等进行解读,引导创新创业者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要加大《条例》实施力度,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依据条例规定加快出台支持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人事改革、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做好“十三五”时期各项工作的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树立系统思维,把握法治主线,突显创新意识。准确把握国家“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结合国家战略、市场需求、自身优势,抢抓国家“一路一带”、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以及武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等重大战略机遇,聚焦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示范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五大发展理念”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把新理念体现到高新区政策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落实上,切实为创新发展凝心聚力。

(三)进一步实施创新、开放“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和开放是示范区发展的最大动能。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建立完善创新创业平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实施开放先导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内陆自由贸易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及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带动全省和武汉市加快发展。

(四)尊重市场规律,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核心就是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凝聚创新人才,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要以企业为主导,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产学研用结合、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大中小企业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应积极搭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合作和“走出去”,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技术创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激励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认真总结经验,为我省自主创新领域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在我省自主创新领域立法中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启动《湖北省专利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且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立法提上工作议程。要进一步总结高新区在自主创新领域先行先试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为省人大常委会下一阶段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领域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调研组成员:周洪宇 杨有旺 谢松保 姚中凯 张继年 熊寿春 苏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