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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决议落实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5 01:5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2月18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了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并形成了相关审议意见。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财政厅在组织2015年预算执行和编制2016年省级预算过程中,积极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大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从严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实行中期规划管理。从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开始,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前编制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部门支出规划,以后年度依次更新和补充,逐步建立滚动预算制度和中期规划管理框架,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力。同时,以中期支出规划和滚动预算编制为契机,加快推进各部门的重大支出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建设年限与预算年度的衔接,按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分年度测算、安排预算资金,真正做到以规划引领项目,以项目为依托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执行有效性。

二是完善预算分配管理。在优先保障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的基础上,取消各类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人口数量等指标挂钩或部分专项支出按照固定标准的安排办法。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事权划分,清理省和市县共同事权项目,强化市县政府的支出责任和工作责任,继续合并、减少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与规模,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评估和退出机制。2016年一律不新设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预算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开展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试点,科学、合理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三是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后由多个部门负责的,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行为。继续推进部门内部项目资金整合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设置,除共性职能项目外,各部门的支出项目设置应当与“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职能相衔接,不得设置超出职能范围的支出项目,同时严格控制部门管理的支出项目个数,在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之下,一般不得再拆分设置不同的支出项目。

四是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体系和操作办法,完善公开形式,细化公开内容。组织实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按照法定时限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草案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数据。通过预决算信息公开,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二、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是合理分配转贷新增债券资金。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额度,结合市县实际,拟定新增债券转贷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转贷市县使用。在资金安排上,向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倾斜。

二是全面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我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由省政府提出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省政府及时提出省本级及各市县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迅速下达各市县。

三是不断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按要求对部分债务风险较高的市、县(区)提出风险预警,拟定了我省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并通过发行置换债券、推进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缓解偿债压力,降低财政金融风险。

三、规范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

一是积极统筹省级政府出资。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集中财力安排落实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政府出资,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后,及时将筹集的财政资金拨付到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共管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使用。

二是配合相关部门规范基金管理。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合规募集基金,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加强资金管理,防范出现新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计基金运行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四、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规定。对2012年度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2013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2014年度部门预算常年性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等,收回同级财政或交回上级财政。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是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合规尽快使用实拨账户资金。认真清理、甄别实拨账户中的财政性资金,对2016年拟使用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他资金按规定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三是按政策规定核减部分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对截至2014年底结余结转数额较大、2016年提出增支需求较多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结余结转数额的一定比例核减了2016年度部门项目支出规模。